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关于实施教育五项工程之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的战略部署,着力提升我省高等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粤教高〔2009〕7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包括特色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优化计划、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计划、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计划、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高水平队伍建设计划、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计划、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计划、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计划、师范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质量保障与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计划等十个方面建设内容。本办法所称“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为以上十个方面规划建设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
第四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管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成立“省高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省高校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省高校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分公共系统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两类。公共系统建设项目是指为高等学校服务的资源共享平台和管理平台的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单位牵头、若干单位共同承担。学校建设项目指学校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十条 公共系统建设项目和学校建设项目的申报,依据年度“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采用学校直接申报或委托学校承担的方式。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项目指南;
(二)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和高等学校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四、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所使用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项目管理办法。各“省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